借 阅 规 则

1. 凭本人图书证借阅图书,证件遗失应及时到馆登记挂失,并办理补办手续。

2. 本人图书证不得转借他人;不得使用他人的图书证借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3. 遗失未及时到馆登记挂失或将自己的证件转借他人使用而出现的问题由本人负责。

4. 所借图书应按期归还,逾期不归者,系统自动计算超期罚款,罚款未交清者,不允许再借图书。

一月之内罚款每天 0.1 元 , 超过一月以后,每天 0.2 元。如还书日期在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期间,不算超期。

5. 图书到期,可续借一次,期限为15天,日期以该书到期之日起计算。

6.因公外出或下厂实习等原因不能及时还书者,可事先来馆办理延期申请,经负责人同意后,可于返校后一周内还书,否则按过期处理。

7. 妥善保管所借图书,一旦丢失, 如果本人能购到同一版本的同种书赔偿时,每册另补交图书加工费 2 元( I 类 2 倍);否则,将按书价的 5 倍收取丢书补偿金。

8.爱护书刊。请不要在书刊上涂、画或撕页等,以上行为如发现,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进行严肃处理。读者借书时,请仔细检查该书,如有缺页、破损等情况应及时向管理人员说明,并加盖破损缺页章。

9. 借阅图书数量和期限见下表:

读者类型

数量(册)

期限(天)

教职工

20

180

研究生

20

180(I类60天)

本科生

8

60

10.读者离校前,请先到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图书馆办理图书清还手续,然后持学校有关部门所发的离校单,再到本校图书馆办理相关事宜,否则不予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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